弘康稳利保两全保险提供了两个方面的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至40周岁,该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至60周岁,该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120%。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