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