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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二十二和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