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
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因事故发生导致的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