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18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在18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疾病保险金:若在保障期间罹患约定的轻症,每次给付20%的保额,最高给付3次;若在等待期内确诊约定重疾,给付1.1倍已交保费,等待期后给付全部保额。
3.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确诊脑癌、骨癌、白血病、胰腺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的情况下,额外给付20%的保额。
4.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30岁前确诊白血病等15种疾病,额外给付全部保额。
5.保险费豁免:若确诊轻症、青少年特定疾病后,可免交后续保费且保险合同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