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财富增值提前给付重疾险的重疾保险金是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和主合同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来赔付。
当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本附加合同的重疾保险金与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主合同基本保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如果重疾保险金赔付了20万,在几年后,被保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为30万,但需要减少已给付的重疾保险金,即给付剩余的10万元保险金作为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