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急诊费用: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起付标准为500元,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规定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2、大病门诊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经过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需要负担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大病保险的给付范围。
如果是发生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诊住院,也可以按照大病保险的报销来进行给付。
费用在2~10万元之间的,报销50%;10~20万元之间的,报销60%;20~30万元之间的,报销70%。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儿童高发性病种,是没有起付线限制的,统一按照75%的比例来进行支付。
3、门诊特定疾病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或发生了两种以上的门诊特定疾病,将合并成同一个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4、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以及65%,规定一个自然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