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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