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综合意外险免责条款有以下相关内容: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13、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4、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5、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16、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7、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1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