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该次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原有伤残可评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按较高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