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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如下列公式所示: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身故给付金额为零;在其他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若全残持续结束,那么保险公司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结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