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期限内,如果被保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
(1)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当给付了首次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被保人在领取首次重疾保险金后,自首次重疾确诊之日起5年内,如果被保人自首次重疾确诊之日起间隔1年后,又确诊为首次重疾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一重疾,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100%基本保额给付二次重疾保险金。
需要注意一点,如果是等待期90天内出险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病状或体征,或者经医院确诊为约定的重疾,保险公司是不承担重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积已交保险费。
另外,如果已经给付了主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是不再承担以上的重疾保险金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