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