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①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
③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51周岁。
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保险人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 50 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 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随主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