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因意外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