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障50种轻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或者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20%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特定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介入手术、3周岁后视力受损、严重头部外伤、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双侧卵巢切除术、肾上腺切除术、胆道重建手术、单眼失明等。
2、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100种重疾,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或者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