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的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劳动权和生存权受到损害、影响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者是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劳动者不用自己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的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等的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