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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保障。住院费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并规定每日给付限额和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沦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