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