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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