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有:
1、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2、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3、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4、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干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等)。
此外,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的幅度不会高于调整前费率的30%。
如果保险公司因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费率,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的,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以单独章节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