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少儿特定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白血病、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症手足口病、川崎病伴冠状动脉瘤、急性脊髓灰质炎、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