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保险公司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没有满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④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保险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①如果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②如果保险公司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