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结束后首次确诊重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投保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保险金给付完毕后,当前合同重大疾病保障效力将会终止,且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后,当前合同的现金价值也将清零。
此外,首次重疾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除重疾豁免外的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仅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若被保险人保障期间第二次罹患重大疾病,且在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疾一年后,首次罹患保障范围内还未理赔出险的吉他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二次重疾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完毕后,合同中对于该种重疾的保障责任也将终止。
(3)在被保险人第三次罹患重大疾病,且所患疾病为之前没有罹患过的类型,保险公司将会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完毕后,合同效力到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