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年 或月交付少量保费,存入保险公司,一旦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可以得到一份保障;如果存活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2)给付性与返还性。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相当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