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手术意外,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 10 日内患有保险合同中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会阴Ⅲ度裂伤、膀胱损伤、输尿管损伤、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大于3000ml)、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羊水栓塞、多器官功能衰竭。
2、连带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 10 日内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