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被分为三组,每一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能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结束,当三组轻症疾病保险金都给付结束,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列轻症疾病,并且是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那么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所属的组别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需要距第一次满180天才行。
3身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果在等待期后不幸身故,那么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数额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4、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者轻症,并且是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那么自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的那天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