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首次轻症保险金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之后,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想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金给付之后,保险责任到此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则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这个规定是针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