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由此可以看出非格式条款的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是高于通用的格式条款的。所以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投保人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