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建筑企业工伤事故风险,进一步推动“平安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相关规定,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寿县建设局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及时为该工程项目施工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清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人员花名册;建筑业农民工(包括外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期限自参保并缴费后的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期结束时止;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寿县还制定了《寿县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建立了组织,加强了领导,保障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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