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铜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 我市被列入2008年国家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今年参保率要达到50%,2009年参保率达到60%,2012年底覆盖全体城镇居民。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实行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经办,社区受理。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2元。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1元。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学生儿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2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13.5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法定监护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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