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险理赔范围是多少?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