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团体意外险条款是什么?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