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条款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