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