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住房类: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住房类:
1.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3.退休类;
4.出境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7.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注: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4.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