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有两份团体意外保险,请问如果理赔的话是否可以叠加使用?
您好,意外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部分,在对被保险人身故进行理赔时,是可以叠加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产品,一旦发生身故情况,受益人可以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保险赔付不赔付的关键在于标的价值。以财产保险为例,通常都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与被保险额度中较低者为赔付限额。换句话说,当你的保险标的仅仅价值1万元,而你却为其投保了2份1万元的保险,就属于超额投保,没有必要,理赔时无法叠加;而对于“无价”风险的赔付,通常只以保额为限,投保额度越高,所能获得的赔付自然越多,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保险等,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标的物本身无额度限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身故投保限额设定为10万元,多家投保的情况下,客户有权利选择优先赔付的一家,如果赔付金额未满10万元,可在其他保险公司保额内赔付剩余部分,但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此外,如果想要获得较高的身故保障金额,最好集中在1—2家保险公司投保,避免分散至3家以上保险公司,以免出险后被怀疑为恶意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