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按规定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次月即可享受住院待遇
【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参保人员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费用结算】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办理地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