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992年购买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养老金包险。当时交的是每月50元保费,由于收入的增加,后有增加为80元,到1995年增加到100元,到1997年增加到300元。一直到2010年3月到期。由于96年以前的份额不够,我在期满前要求补齐1997年前的差额部分。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系统程序不支持为由拒绝我的不交要求。他们这么做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我的保单是3月到期,4月应该领取养老金,到现在也每月发给我。问题补充:本人是1950年3月出生。到2010年3月已满60岁。当时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定的养老金合同是60岁领取。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合并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95519”+您的身份证号,打电话直接查询,因保单时间比较久最好拿着合同到保险公司柜面解决。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2001年11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原【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6月启用新名,简称“中国太平”)
不知道您的合同还留着没有,另外您补交的费用是否有回单或是收据,如果有的话您可以到保险公司去查一下.
你好朋友!你办的是保险,是一份合同,要符合保险条款里的内容。保险条款中没有可以说明可以补交,也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