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土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土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土不同意,遂前来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张女土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是,这种权利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孙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但其前夫孙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不过,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即3100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对此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孙先生。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孙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你好,上海朋友,此文章是你转载的吧,其实你的文章下面就是答案,看你你对保险学习了不少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孙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但其前夫孙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不过,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即3100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对此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孙先生。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孙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丈夫为妻子投保,是夫妻相爱。夫妻对保,更现责任......很遗憾,爱情没有长久。保险与遗产不一样,权利是投保人的。无奈!你们买保险的时候,没有选择好代理人,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应该变更投保人。在保险买的时候选择代理人没有太大差别,因为产品是公司出的。但,在后期服务,需要变更,需要理赔的时候,中间的桥梁肯定有很大区别。
这位朋友把这一大段话发在这里是啥意思啊?普及法律知识还是请大家评判啊!字不少,很辛苦,但希望珍惜大家的时间.
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你好!上海的朋友:97年3月投保,不知道这张保单现在是否还有效,是否还在继续缴费,如果保单失效谈论最多已经没有意义,如果保单没有终止,还在缴费,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基于目前婚姻的不确定性。购买保险投保人最好是自己本人,受益人是孩子或者父母,以免发生这些不愉快的事情
这文章给作为代理人的我们起到了一个警视作用,与客户保持联系并针对境况的变更及时给客户最合理及有用的建议与帮助是多么的重要。 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并预防一些本可避免事情的发生,将预期风险加以预防或转移。
您好! 针对你所提的问题,法庭有过这样处理的案例:变更投保人及受益人,前投保人获得保单两周年末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本人以为这样的处理更加合情合理。
这个文章倒是提醒我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相关事宜。保单是不同于遗产的,保险本来就是针对每个个体量身定做的保障计划,是不可动摇和篡改的。所有的权益都是归投保人来支配的。
夫妻离异,需提前变更投保人及受益人. 文章结尾就是最好的答案.